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院与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沟通,增强法院工作的透明度,推进审判公开和司法公正,促进我院新闻发布的制度化和规范化,根据上级法院的相关规定,结合我院实际,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条 新闻发布应统一筹划,讲求时效性和真实性。新闻发布主题应围绕党委政府重视、媒体关注和群众关心的焦点、热点精心选择。
第三条 新闻发言人的设立
(一)我院设新闻发言人,负责对外发布法院重大举措、重要工作以及回应人民群众的重大关切;
(二)新闻发言人由主管宣传的副院长担任,并设新闻发言人助理,由宣传部门负责人担任。
第四条 新闻发言人的主要职责
(一)及时、准确发布本院审判、执行、队伍建设等相关信息;
(二)约见记者或接受新闻媒体记者采访,并以口头或者文字通稿等形式回答记者提问;
(三)及时掌握并正确应对本院舆情和突发新闻事件;
(四)组织、协调我院与新闻媒体之间及社会公众的关系,决定我院新闻宣传工作中的其他事项。
第五条 新闻发布内容
(一)关于法院综合性全局性工作、专项审判工作、队伍建设及改革工作的重大部署和措施;
(二)重要审判成果或重大、典型及社会关注案件的审判情况;
(三)与审判工作有关的重大突发事件;
(四)人民法院举办的重大活动;
(五)法院调研活动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及经验;
(六)对新闻媒体有关报道的回应或澄清;
(七)其它应予发布的新闻事项。
第六条 新闻发布形式
(一)新闻发布会、新闻通气会、记者招待会;
(二)以书面或者网络形式发布新闻通稿或提供报道材料;
(三)发布新闻公报;
(四)组织或接受记者采访;
(五)法院白皮书或蓝皮书报告;
(六)其他发布方式
第七条 新闻发布周期
新闻发布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。遇重大案件、突发性事件等特殊情况,可随时召开。
第八条 所有新闻发布会均应有文字音像资料,由新闻宣传部门负责整理存档。
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。
二○一三年十月二十一日